法律法规
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
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:2016-06-22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(委、局)、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: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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