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1
  • 2
  • 3
  • 4


法律法规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


【字体:大 中 小】 打印本页


 


  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39号)规定,长期来华定居专员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)进一步明确,长期来华定居专员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, 除了按《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,第38号修改)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,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员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员证。

  国家外国专员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外交部、公安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》(外专发〔2017〕40号),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,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,并将原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和《外国专员证》统一变更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)。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分为A、B、C三类,A类发予外国人才,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,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。依据此项规定,持有A类和B类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(含试点版)的外国人,为财税〔2001〕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员。因此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“国家外国专员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员证”指:国家外国专员局或者其授权单位,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,核发的专员证,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;在2017年4月1日以后,国家外国专员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。

  特此公告。


版权所有©中联税务师事务所(江西)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:赣ICP备15002013号-2  电话:0791-86690132,0791-86690673  

邮箱:13970878908@163.com 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6号新龙大厦21楼  技术支持:江西华邦LOGO黑.png


come-here